医疗纠纷:超说明书用药致患者脑损伤死亡,医方承担80%赔偿责任
- 一、基本案情
- 周某义于2019年11月12日因左髋部摔伤被送至被告处住院治疗,被告于2019年11月13日对周某义实施手术治疗,术后周某义出现谵妄症状,2019年11月21日发生昏迷。后于2019年12月30日出院,于2021年2月14日呼吸衰竭死亡。
- 二、医方观点
- 针对周某义与被告医疗事故纠纷由x省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,对该鉴定书被告原则上予以认可,但是具体责任的划分不同意被告90%的责任比例,被告严格按照医疗规范进行操作,即使超出说明书标明的一定比例,也符合医疗规范,因此在具体确定责任比例的时候应当予以考虑。
- 原告要求赔偿的损失数目计算不够准确,结合质证被告提出的质证意见,此外,原告目前仍欠付被告医疗费502649元,原告提供的证据4中予以印证,请法庭在综合判定原告损失的时候一并予以计算。
- 三、鉴定意见
- x省医学会2020年9月16日出具x医鉴〔2020〕05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:本例属于一级乙等医疗事故,医方承担主要责任。
- 四、医疗过错分析
- 1、根据患者受伤史、症状、体征、专科体检及影像学检查结果,医方诊断患者“左股骨转子间骨折”等正确,患者有明确手术适应症,无手术禁忌症,选择行“左侧股骨转子骨折闭合复位+内固定术”,手术方式选择正确。
- 2、术后第一天(11月14日)患者出现言语错乱,医方考虑为术后谵现,给予奥氮平片5mg口服效果差,15日转入心外ICU进一步观察,同时因患者术前有长期大量饮酒史(注:患者妻子鉴定会陈述:每天饮酒约500ml),因病突然戒酒,医方考虑酒精戒断综合征,给予右美托咪定、地西泮等对症支持治疗,医方诊断思路正确,治疗选药不违反医疗原则。
- 3、11月15日患者因谵妄不能配合治疗而自行下地走动,同时出现胡言乱语症状,为避免骨折部位再次出现断裂情况,医方给予0.9%氯化钠注射液50ml+盐酸右美托咪定注射液400ug注射泵入镇静处理,20时ICU特护记录显示盐酸右美托咪定注射液静滴量为每小时5ml。
- 患者体重93公斤,经换算盐酸右美托咪定注射液维持剂量为0.43ug/kg/h(400ug+50×5÷93),右美托咪定说明书要求维持剂量为0.2-0.7ug/kg/h。医方所用维持剂量未超出说明书要求范围,但其配比浓度为8ug/ml(400ug÷50ml),大于说明书要求的4ug/ml。
- 4、术后第一天医方先后给予奥氮平、氟哌利多、盐酸右美托味定等药物对症治疗效差,2019年11月20日转入神经内科,20日18时40分至次日凌晨5时,医方三次给予地西洋药物共计80mg静滴,其剂量虽未超过《苯二氮卓类药物临床使用专家共识》推荐的对酒精戒断综合征患者使用的最大剂量,但超过了地西泮药物说明书24小时内总量40-50mg的剂量要求。医方药物应用管理不规范。
- 5、该患者术后发生谵妄,11月20日转入神经内科后,因仍有谵妄状况,言语混乱,烦躁,医方从20日18时40分至次日凌晨5时超说明书给予地西泮治疗但医方医嘱为二级护理,未行心电监护,不利于对患者心率、呼吸、血氧饱和度等病情变化的严密观察,不利于及时采取诊疗措施, 应行一级护理的原则,其护理分级管理不规范,对患者病情观察不严密。
- 6、11月21日18时42分由家属发现患者呼吸停止,医务人员抢救治疗后,患者恢复心音及部分自主呼吸,经持续治疗至今,患者仍呈植物状态。患者植物状态为心跳呼吸骤停引起缺血缺氧性脑损伤所致。
- 五、庭审意见
- 本起医疗事故争议经x省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,作出了鉴定意见书,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均无异议,本院对该经鉴定结果予以采纳。结合鉴定中分析被告过失程度,并且术后周某义一直处于昏迷状态,以至于2021年2月去世,本院酌定被告承担本次医疗事故80%责任。
- 六、法院判决
-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法院判决,被告x第x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524841.44元。
- 【声明】司法裁判案例。
- 关键词:北京房山律师
在线客服
2023-12-02 19:21:02
您好,有任何疑问请与我们联系!
您的工单我们已经收到,我们将会尽快跟您联系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