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告:陈某某,男,汉族,住郑州市金水区
被告:郑州某某连锁超市有限公司,住郑州市管城区
委托诉讼代理人:牛涵,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律师
一、案件事实
2004年8月4日,原告到被告入职,签订书面劳动合同。2016年6月15日,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。2020年11月份,原告离开工作岗位。现原告向法院主张经济补偿金50000元。
二、案件焦点
公司是否有义务去支付经济补偿金?
三、案件分析
首先,原告系主动离职,2019年10月,原告因家中有事需要请假较长时间,因不符合公司规定,决定离职。其次,自2019年10月至今,原告从未到被告处办理离职手续,一直属于旷工状态,长达一年之久。最后,原告的工资,被告均已如数足额发放,不存在拖欠工资等情形。因此,原告无权主张经济补偿金。
四、判决结果
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。
五、案件启发
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劳动纠纷律师【400 888 6947 】提醒:作为员工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条件,需满足劳动合同法第46条。而作为用人单位,想要规避这种风险,首先需要完善其自身,不能拖欠工资,其次在员工离职时办理好交接手续,如员工未办理的,则需保留好通知其办理交接手续的证据。